通报曝光!
我国拥有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有各项事业发展的广阔舞台。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1/9/29 16:39:11 选择字号:小 中 大 为何要开展重点人群的加强免疫?中疾控专家详解 中新网9月29日电 从当前的疫情形势和疫苗接种情况来看,为何要开展重点人群的加强免疫?针对此,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首席专家王华庆29日予以了回应。根据国内外研究结果来看,疫苗在预防感染、减少发病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另外,加强免疫半年之后,虽然抗体水平也有下降,但依然高于两剂或一剂接种后的峰值。有免疫功能缺陷或低下的人群,还有部分60岁以上的人群,也可以考虑加强免疫。还有的单位也做了灭活疫苗加强免疫的相关研究,研究之后也看到不仅抗体水平增加,抗体谱也更广了,也意味着它对变异株会产生更好的保护作用。研究结果显示,通过加强免疫,没有严重的不良反应发生,也看到了中和抗体的快速增长或反弹。基于这些情况,在考虑加强免疫的问题,尤其是重点人群免疫的问题。
王华庆表示,当然,目前只是对重点人群有这样的考虑,对于全人群是不是需要加强免疫,相关单位正在进行研究,而且要根据疫情形势综合研判。我们也看到疫苗在预防重症、预防住院、预防死亡方面效果更显著。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第四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第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制定项目经费包干制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应当包括经费使用范围和标准、各方责任、违规惩戒措施等内容,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第三十九条 审计署、自然科学基金委按规定对依托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第十七条 对于预算制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
第十三条 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无需履行调剂程序。第二十五条 对于需开展中期项目检查的预算制项目,可由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同步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或评估。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基金委)依法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资金进行具体管理和监督。第四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属依托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项目资金管理责任,配合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承诺机制。(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第三条 财政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结合自然科学基金资金需求和国家财力可能,将项目资金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并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项目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自然科学基金委。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请与我们接洽。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资金管理体制和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绩效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审。第二十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准予结题的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依托单位使用。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预算制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项目资助额度,按规定调整项目预算,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核准。依托单位应当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或者控告。第十八条 预算制项目申请人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中对于直接费用的规定编制项目预算,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提交自然科学基金委。
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
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对自由探索型、任务导向型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自然科学基金预算审核环节,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及其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依托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按规定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四章 预算制项目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预算制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当根据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预算制项目的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由依托单位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在充分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
如果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欢迎您提出来!本站部分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果侵犯了您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